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要求续期登记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抵押续期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领取《动产抵押续期登记申请表》,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续期登记。符合续期登记条件的,由登记机关向当事人签发《动产抵押续期登记证明书》。逾期不办理续期登记的,抵押合同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