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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注销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应办理注销登记:
  
  1、歇业;
  
  2、因合产而撤销;
  
  3、发生转让行为的转让方;
  
  4、宣告破产;
  
  5、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
  
  6、因行政处罚而被收缴、吊销营业执照。
  
  (二)个体工商户有前条第1、2、3、4款所列行为的,要提前持债务清理情况说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港填写申请歇业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所在收到书,办理验证手续后,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
  
  (三)个体工商户自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宙视为歇业,由原登记工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
  
  (四)因行政处罚而收缴、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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