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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 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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