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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办理注销
  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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