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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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