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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年度检验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文件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一)年检时间: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登记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合伙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最迟不得超过3月15日。

    (二)年检提交文件: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工农业执照副本等文件。分支机构年检,应持合伙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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