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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试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申请开业或设立登记前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的登记注册程序。
  1.企业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1)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公司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指定(委托)书;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单独使用字号的营业单位和分公司
  (1)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主办单位或者公司的资格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 企业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应填写下列表式:
  (1)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指定(委托)书》。

  《指定(委托)书》填表须知
  申请人是指受企业(投资人)委托(指定)或者由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代表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发起人)申请企业(含公司、分公司)登记的自然人。该人应为本企业员工或者股东本人。具有资格的企业注册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企业的申请人。
  1.申请人应在本表中"兹指定(委托) 同志......"的空格处填写本人的姓名,在"负责办理 项"空格处填写a;
  2."指定(委托)时限"是指委托申请人进行企业登记全过程的时间期限,一般应在半年以上;
  3.被委托(指定)人即申请人,应在"被委托(指定)人签字"处亲笔签字;
  4. 委托人指股东(出资人)、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投资主办单位。"委托人签字(盖章)"处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 申办内资企业时:
  第一,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自然人作为股东的,由本人签字;法人单位作为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 申办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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