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试析税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我们国家目前处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中,人民法律意识属于培育阶段,税收环境不好,偷税现象非常严重。有的少缴了税,有的多缴了税,纳税人抱怨的比较多,使一些纳税人认为国家的税法有空子可钻,学会或者掌握偷税技巧是本事,可谓是不偷白不偷,偷税、骗税十分猖獗。情节轻的可能涉及到处罚,而情节严重且违反我国《刑法》的,则就涉及到了税务犯罪问题。

  一、相关概念分析

  1、所谓的税务犯罪是涉税行为危害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情节严重,从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这是一个相对广义而且界定模糊的概念。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税务犯罪应当包括偷税、抗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他利用税务专用发票进行的涉税犯罪行为和违反税务专用发票管理法规的涉税犯罪,甚至还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涉税的渎职犯罪行为。之所以用广义的税务犯罪概念,在于分析了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发现侵犯的客体都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犯罪行为的客观后果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重大损害或潜在的对国家税收有重大妨害,对维系国家正常运作的财政支柱是致命的威胁,故我们将它单独界定加以分析,以求打击、预防的对策。当然其中的抗税罪、循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罪,循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及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等几种犯罪,虽然也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但更侧重一些对国家执法威严藐视的处罚和破坏国家清廉制度的处罚,之所以添列入税务犯罪,是为了从整体上,从制度上分析探究如何能够尽可能地减少犯罪行为对税收征管制度的恶意破坏违背,从而减少税务犯罪。

  2、从法律条文来看,危害税收征管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一。税务犯罪侵犯的客体从广义上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本质上说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妨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的行为,大多数税务犯罪是一般主体,也有的犯罪是特殊主体,从征税方来看,可能是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从纳税方来看,可能是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也可能是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可能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
上一页             

  3、从司法实践来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5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80%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小型企业不同程度地偷骗税,据保守测算,我国每年税收流失逾千亿元。从税务稽查的实际结果来看,例如,截至2004年8月底,四川省警税联合行动735次,清查182人,检查企业3835 户,查补收入4196万元,收缴假发票150余万份。 这些企业偷骗税呈现出以下特点:①多行开户,隐瞒收入;②虚假纳税申报;③私设小金库,建立帐外账;④通过伪造企业性质,获取减免税的优惠,达到偷税的目的。

  二、成因与对策

  1、客观因素

  (1)因为社会处于转型期,传统的社会规范与既往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调节约束,而同时新的广为人们接受的社会规范又尚未形成,法律法规制度滞后,从而导致国家及社会对个体行为的控制力弱化,这是税务犯罪高发的一个基本社会前提。我们也发现,在部分领域管理混乱甚至成为法律法规盲点时,税务违法层出不穷,比如前几年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针对这一客观社会因素,只能踏实地从完善法律法规及社会规范入手,逐步调整到位。

  (2)涉税犯罪的“买方市场”难以根治。假冒伪劣产品和走私货物以及单位私设的各类小金库,都需要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假发票来“洗白”和入账,致使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假发票的“买方市场”不但始终存在,甚至不断扩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竞争准入限制逐渐打破,进入市场的竞争主体增多,竞争加剧。为在激烈的市场角逐中占有一席之地,不少企业处心积虑地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甚至将算盘打到偷漏税等税务违法犯罪行为上,以企业增值税为例,实践中常见的税务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即虚增进项税,比如月底该企业实际并未进货,但通过回扣等手段搞到增值税发票使会计帐面上库存增加,进项税增大。用销售税扣除这一虚增的进项税以达到降低所交增值税的目的,税务机关应对的策略是突然抽查盘点,查企业库存。此法确实有效,但执法成本过高,既不能经常性抽查也不能每一家都查。其实此类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症结在发票管理上。常见的税务违法犯罪行为之二是企业现金出入,不通过银行帐户,而是通过开空帐户,私设小金库,从而规避了银行方面对企业帐面资金流动情况的控制监管,企业进项进入小金库,从而在正常帐面上进项减少,逃避纳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在企业中有一定普遍性,但真正查禁却有难度,原因首先在于银行是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它欢迎企业来开帐户,故在源头上无法杜绝企业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这一对策是必须加强银行的改革,对相应措施落实到位;其次在于来自中介审计部门的年度审查失效,同理审计事务所也是市场主体,审查企业会计账面又同时向企业收取一定费用,所以不愿真正一查到底,得罪衣食父母——企业。企业文化中普遍也没有试图通过审计,整顿改变自身财会状况的目的,而只是应付一个过场,其对策是完善中国中介机构的改革,不仅使其担当社会监督功能,也要与国际接轨,达到帮助企业改善财务状况的功能。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可以片面化,将企业正常的税务筹划行为视为税务违法犯罪行为。只要企业顺应税务政策,在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理节税是正当的,必要的,也是本地企业具有国际化视角的象征。

  (3)税务犯罪的另一成因也是不可忽视的,即目前确有税制不合理之处,三资企业税收上享有超国民待遇,而中资或国企税务负担过重,生存压力迫使他们走向税务犯罪。这需要国家从长远考虑,调整国家部分政策,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2、主观因素。
             

  (1)我们国家目前处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属于培育阶段,税收环境不好,公民甚至连税收的起码常识都十分欠缺,公民纳税意识出现了不应有的扭曲,有的企业认为“税就是我们上缴的利润,就是企业的负担”;有的人认为“税就是国家向我们敲竹杠”,个人不需要国家投资而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所得的个人收入,应当不折不扣地归个人所有,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对私人财产入收的一种额外剥夺,不合理,其他还有“权大于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偷税不谋私则不算犯法”的小集体观念以及“偷漏税可以减轻企业亏损”的错误观念等等。这些被扭曲的纳税意识以入纳税人难以抑制的贪欲是税务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由于纳税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现阶段增强国民纳税意识的有效途径是对税收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2)信息化时代的税务稽查,不仅是一场偷税与反偷税的较量,更是一场高科技水平的较量。目前,用计算机记账的企业越来越多,利用计算机软件对数据进行隐蔽、加密,以达到隐瞒销售、偷逃税款目的的企业为数不少,这种现象应当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税务部门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建立快速有效的工作流程来应对电子数据的调查、取证,建立相应的技术侦查部门破解高科技犯罪等。

  (3)在税收征管实际中,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和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都有存在,但税务机关对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却不多。这种现象说明行政处罚(主要是罚款)代替刑事处罚在客观上的严重存在。主要原因是目前税务机关对基层工作业绩的考核依据主要是税收任务,迫于任务的压力基层工作紧盯征收数字,对违规违法行为以罚为主,能罚就罚。此外有的是对移送程序不清,有的是嫌麻烦,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税务人员有意识隐瞒不送而导致的以罚代刑现象。 这些应当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坚决遏制。如美国在这方面就做得比较好,美国对税收征管采取严管重罚的方式,如果联邦税务局或者irs,发现哪个人在那一年偷漏税款了,轻则罚款,重则坐牢,甚至坐上十几年的大牢,而且追诉期非常的长,正面宣传加上严管重罚,就构成美国的税收制度极具威慑力。 因此,我国应严格按照刑事优先的原则,只要税务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就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下一页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