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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与劳动立法与时俱进

  内容提示:工会工作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两者的基础都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劳动关系需要工会组织,市场化的劳动关系需要法制。改革开放以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中,劳动关系逐步市场化,工会组织和劳动立法开始与时俱进、同步发展。特别是在工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倡议和参与下,《劳动法》于1994年7月出台。《劳动法》的颁布为工会开展维权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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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10多年来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调整手段还远远不够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现实还存在很大差距、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法律体系的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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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建国后我国第一部劳动基本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标志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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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市场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调节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劳动法》已颁布十年有余。十多年来《劳动法》极其有效地推动了劳动关系市场化,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新型劳动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保证,改变了长期以来呆板僵化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劳动关系,以法定最低标准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方式规范和调整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既有效地保护了劳动关系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益,为职工组织起来建立工会和通过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证,也为劳动关系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创造性提供了最大的自由空间,这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也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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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工会对劳动立法极为关注,工会与劳动立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劳动法》的制定与出台工会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劳动法》就是在工会的呼吁倡议和参与下制定的,《劳动法》草案上会前最后一稿的修改就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职工之家”饭店进行的,这可以说是一种机缘也是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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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组织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两者的基础都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劳动关系需要工会组织,市场化的劳动关系需要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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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立法就是在作为弱势群体的职工从自发到自觉地组织起来建立工会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斗争过程中产生的。劳动关系绝对的契约自由引起了劳资矛盾的激化,最终逐步向制定法定最低劳动标准条件过渡,这一过程产生了劳动法。劳动立法客观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理利益,也进一步催生了劳动者组织建立工会的热情和积极性,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了劳动立法的发展和完善。这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惯例,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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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立新中国的如火如荼的革命战争年代,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上就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则推动了后来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出台。第六次劳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了劳动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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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建立以后,在热火朝天的和平建设时期,1949年11月全国总工会就公布了《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并为政务院认可。一年后才被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所取代。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的三大法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布施行。这部《工会法》旨在使大量分散在私营企业中的职工团结起来,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这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了工会组织有代表职员和工人与资方进行协商、谈判、缔结集体合同的谈判权;规定了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等内容。工会组织由此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这又进一步推动了随后的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劳动安全卫生三大规程的相继出台。此一时期是工会组织与劳动立法的高速发展、积极互动的时期,其背景是公私合营尚未完成,市场经济客观需要把职工有效地组织起来、依法切实维权,需要工会组织和劳动关系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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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劳动关系逐步国家化、行政化,劳动法律的作用弱化、虚无,劳动关系的调整以行政手段取代了法律规范。与此同时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工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工会组织的作用也越来越与企业行政方面趋同,工会工作也逐步被边缘化,甚至一度停止了活动,出现了工会消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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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火热实践中,特别是随着劳动关系的逐步市场化,工会组织和劳动立法又开始与时俱进、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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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制度改革,工会推动并参与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等四项规定的制定工作,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工会组织逐步明晰了“维护、建没、参与、教育”的四项职能。1987年工会参与制订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这又进一步推动了工会劳动争议调处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了工会组织的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和依法维权机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催生了1992年新《工会法》的出台。由于此时中央尚未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对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改革尚未深入进行,仍然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劳动关系市场化、法制化还远远没有到位,《工会法》也就客观上存在着适用范围窄、维护职能不突出等许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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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下半年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劳动关系真正开始走向市场化。市场化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难以再以行政手段来解决,因此,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出台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在工会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强列呼吁下,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直接推动和参加了《劳动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也正因为如此,《劳动法》被广大职工亲切地喻为劳动者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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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的出台又直接推动了工会工作法制化。《劳动法》为工会开展维权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提出了具体的思路和方法。在此基础上,工会组织明确提出“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工作要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为突破口,突出维护职责,带动工会工作全面开展”的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工会大力开展依法维权工作,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工作也在不断探索依法维权的新机制,针对职工在具体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问题,工会提出工会工作要紧紧抓住集体合同制度这一“牛鼻子”贯彻实施劳动法。监督法定劳动标准条件的实现成为工会维权工作的基本目标,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成为工会帮助职工争取应得的合理利益的更高追求。此一时期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工作蓬勃开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效显著。在新时期新阶段,工会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依法维权、依法治会成为工会工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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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的实施使劳动关系市场化、法制化,这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组织起来,而且要依法组织起来。《劳动法》的实施同时也推动了工会工作法制化,也推动了《工会法》的修订工作。2001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要求工会组织要突出维护职责,规定工会有权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目前,工会组织正在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的劳动立法工作。《工会法》使广大职工有效地组织起来,职工通过工会组织依照劳动法有效地争取、维护了自身的劳动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巩固了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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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出台后,劳动立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峰期。通过在人大、政协的工会界代表,通过工会组织以及地方工会的共同沟通、呼吁,进一步推动了劳动立法。全国人大着手制定专门性劳动法律,《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相继出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已经正式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全国总工会还在积极建议将《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列入立法规划;国务院在1999年和2003年先后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条例》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修改发布。上述立法工会组织都积极参加了起草和制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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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针,强调要建立、健全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这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党中央在给工会十四大的致辞中明确要求:突出维护职责,依法维权、依法治会,使工会工作法制化。新时期新阶段,工会工作需要完善的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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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多年来《劳动法》有力地推进了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制度的改革和劳动法律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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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十多年来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调整手段还远远不够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与现实需要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法律体系的建设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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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制建设现在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首先是劳动立法滞后。《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在国家一级劳动立法只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而规范、调整劳动关系所急需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专项法律都还没有制定。虽然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低层级的立法加以弥补,但是不能不说这是影响劳动关系法制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再有就是劳动执法疲软,由于种种原因,劳动执法队伍建设,劳动执法手段以及劳动执法者的责任感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十分突出,致使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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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劳动法》本身也还存在着调整范围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滞后,法律责任力度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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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首先要解决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认识问题;其次应当解决制度建设问题,如在人大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在政府决策问题上加强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畅通和加强职工及工会组织参与的渠道和力度,充分发挥参与和监督的作用,尽快完成劳动立法的艰巨任务,尽快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同时要加强劳动监督检查,立法与执法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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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工会组织与劳动立法工作都需要与时俱进,使劳动者的保护神———《劳动法》更加完善,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工会组织应当也必然会加倍努力,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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