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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律法规-> >工伤赔偿> -> 保安搜女同事提包挨打是工伤?
保安搜女同事提包挨打是工伤?
  老板认为保安调戏女职工才被她老公打伤 伤者称是保护工厂财产 老板不服认定状告劳动部门

  保安在厂区内与人打架“挂彩”,老板称其是滋扰女职工挨打,伤者称是保护厂内财产安全起冲突。到底是因公负伤还是私怨斗殴?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是工伤,理由是,厂方在限期内没有作出该保安并非因公受伤的举证。为此,办厂的女老板与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两度对簿公堂。

  保安检查进厂女工手袋被殴伤

  2004年6月,广州市某化妆品厂请了叶某当保安。同年8月2日8时许,叶某截停正要进厂的女职工郭某,提出要查她的手提包。郭某觉得叶某这是有意为难自己,两人大吵起来。这时,郭某的丈夫张某也赶过来帮腔,最后两个男人竟拿着铁棍动起手来。结果,叶某的额头被张某重重地打了一棒,血流如注,倒地不起。化妆品厂女老板赶紧把叶某送到医院,并垫付了1万多元医疗费。

  叶某出院后,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要求厂方赔偿。

  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受理后,要求厂方如有异议,须在七天内作出关于叶某并非工伤的举证。这让女老板气坏了,因为她认为叶某并非因公受伤,而是因私人恩怨斗殴致伤。但女老板却迟迟没有举证,直到一纸“工伤认定书”摆在面前才傻了眼。

  举证过期一审维持工伤认定

  面临工伤赔偿的女老板发现,工伤认定书上显示叶某的出生年份是1985年,可他应聘时用的身份证却明明写着1977年。“这身份都没核对清楚,哪能随便认定呢?”于是,她把劳动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庭审时,她出示了一份值班表,上面显示,8月2日上午,叶某在10时才签名上岗,“由此可证明事发时叶某并非处于工作状态”。叶某则称,事发时,自己正在替另一名保安王某值班,查郭某的包完全出于工作职责。他的老乡骆某和厂长王某也作证,叶某当时是在顶班。最终,法院对叶某顶班一说予以采信,认为女老板错过了举证期限,应承担相应后果,于是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

  “难道错过了举证期限,这个黑锅就背定了?”心有不甘的女老板又拿着值班表,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昨日上午,本案二审开庭。

  因公负伤还是调戏女工挨打?

  值班时间再次成为庭审焦点。女老板一再坚持叶某事发时并不当班。作为原审第三人出庭的叶某则辩称,当时另一保安王某有事出去了,“其间5个小时我断断续续帮他顶班,没必要换一次班签一次名。”

  这位女老板还抖露了“内情”:叶某刚上班没几天便看上了女职工郭某,每次郭某进出厂门时,叶某都要调戏几句,郭某厌烦不已,两人为此常常吵架。叶某多次调戏郭某未果,这才故意刁难郭某。因此,“叶某与郭某的丈夫打架,完全是由于私人恩怨”。

  叶某则一口咬定自己与郭某从来没有芥蒂,之所以检查郭某的手提包,是为了保护厂里财产安全,“别人提着鞋子出去补,我都要看他鞋子里有没有藏着东西。”

  女老板反驳道:“既然是为了保护厂里财产安全,就应该是在别人出厂时而不是进厂的时候检查手提包。”

  老板后悔过期举证吃大亏

  劳动社会保障局再次强调在“非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厂负责人经多次催促,都没有按期限履行举证责任。女老板则推称“是厂长接的电话,他没跟我提起过”。

  在庭下,这位女老板连称自己是吃了举证期限的亏。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