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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到厂路上受伤也算工伤

某厂女职工吴某按照厂里的统一排班,今年2月6日这天应上夜班。该厂规定的夜班时间是当天晚上10点30分至次日早上6点30分。吴某因住在2公里外,怕路上不安全,想在天黑前提前赶到厂里,于是当天下午6点钟就离开家,骑上电动自行车,赶往工厂。行驶10分钟后,被逆行的摩托车撞倒,造成头部受伤。吴某发生机动车事故时被居住在同村、并在同一厂同样上夜班的同事看见。吴某受伤后,其家人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对于吴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吴某虽然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了机动车伤害,却是以怕路上不安全为目的,提前数小时离开家去厂里,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观点二:认为吴某提前离开家去厂里,是为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到厂里上班,合情合理;在从家里去厂里的路上被摩托车撞倒,造成头部受伤,实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理应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吴某行驶的路线,确系在上班途中;与逆行的摩托车相撞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是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因吴某离开家的时间距她正式上班的时间太长,而不予以认定工伤,显然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并且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