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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不能损害员工利益

【本报讯】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召开委员会议,对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所提涉及教科文卫领域的几项议案进行初审。对办理今年的“1号议案”,即“关于制定《深圳经济特区高科技企业竞业限制条例》促进创新城市建设的议案”,会议认为,在立法时应特别把握准竞业限制的度,不能因为保护企业秘密,而损害员工利益,甚至影响人才流动,损害创新环境。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邱玫出席会议。

  竞业限制应覆盖所有企业

  高科技企业存在技术秘密,其他企业同样存在经营秘密,张敏等多名委员指出,如果要制定《竞业限制条例》,其覆盖和保护的范围必须放宽到社会各类企业,才能为市场经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孙小荔委员认为,我国早已经加入WTO,在WTO框架下,所有企业都应该在同一平台上享受社会各种资源,政府的法规、政策也不例外,必须公平、平等,一视同仁。因此竞业限制条例不能拘泥于高科技企业这个“点”,而是要覆盖社会所有行业和所有企业这个“面”。肖江委员认为,高科技企业的很多技术确实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因此在立法时可予以重点考虑。

  竞业禁止不能阻碍员工合理流动

  在“1号议案”所制定的竞业限制条例草案中提出,员工跳槽到竞争性企业必须有不超过3年的竞业限制时限,也就是说在这3年内不能到与原“东家”存在竞争性关系的企业工作。委员们对此条款表示不赞同。

  庄顺福委员说,员工要离开一个企业,原因很多,除了个别是被恶意“挖墙脚”,带走企业秘密外,还有因为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氛围、收入下降等多种原因,导致员工离职另寻出路,也就是说不是别的竞争性企业想挖人,而是员工自己要走。因此,竞业限制的立法不能“一锅端”“一刀切”,如果卡得太死,人才不能合理流动,投资环境将打折扣,反而不利于促进技术创新,更不利于深圳的长远发展。

  人大将作进一步调研

  “竞业限制就好比一个调节器,”肖江委员形象地指出,调节器有两个极端,如果极度限制,一个技术员等于一辈子只能在一个公司工作;如果随意跳槽,企业秘密难以保护。因此,中间必须找到一个合理的调节点,这是制定该条例的关键。立法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包括政府、企业、员工等,特别是听取员工意见很重要,不能因为一味保护企业秘密,导致员工由于个人专业领域所限而找不到工作,损害其切身利益。他进而指出,制定该条例,必须跳出限制人这个“框”,而从限制“秘密”的角度入手,对不同的企业“秘密”设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邱玫表示,对制定该条例,大多数委员表示很重要,下一步人大要继续跟踪,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人大的立法计划。此外,代表们还比较一致地赞同对艾滋病防治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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