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免(减)税申报
购置以上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
②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④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⑤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⑥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⑦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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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价格证明
①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②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
2、免税条件消失。
三、关于计税依据
(一)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
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