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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一)


    国税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从事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销售并为开票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对使用单位的技术服务,维护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对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服务单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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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一)服务单位是否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二)服务单位是否在税务机关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后及时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三)服务单位有无借服务便利或假借税务机关名义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其他商品的行为。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培训行为进行监督。服务单位是否在发售专用设备后及时组织使用单位开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有无影响使用单位开票的情形。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行为进行监督。

    (一)满足安装条件的使用单位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是否按照与当地税务机关商定安装调试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单位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有无影响使用单位开票的情形。

    (二)服务单位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维护服务,保障使用单位开票。是否做到对于电话不能解决的问题,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三)服务单位是否于接到投诉后半个工作日内解决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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