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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缴税问题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88号

    北京、重庆、四川、湖南、云南、广西、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的<a href="">大型企业</a>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a href="">纳税</a>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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