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考核评议方法
第十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税收执法岗位通过日常管理进行的定期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不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报告表,报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重点考核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
省级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两次。
第十四条 对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需经被考核人确认。
第十五条 外部评议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考核评议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对日常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对重点考核、外部评议等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日常考核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加重日常考核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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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评议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一、逾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是否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将《逾期未申报清册》与《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地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二、税款催缴
(一)考核内容是否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将《逾期未纳税清册》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进行比对,查看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三)涉及岗位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地税: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三、延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
2、是否按规定核定预缴税额。
(二)考核路径
1、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看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2、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与《核定定额通知书》等进行核对,检查已审批的延期申报纳税户是否核定应纳税额或核定应纳税额明显偏低。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延期申报管理岗、领导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