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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八)


    十九、税务行政复议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

    2、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二)考核路径

    1、将《复议申请书》、《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看是否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2、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日期并与《复议申请书》的日期相核对,看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

    3、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是否恰当,等等。

    (三)涉及岗位税务行政复议岗、领导岗。

    二十、税务行政诉讼

    (一)考核内容是否按规定制定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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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核路径查阅《答辩状》的内容、日期,看是否符合《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

    (三)涉及岗位税务行政应诉岗、领导岗。

    附件2: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第四条 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简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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